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11:0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0]第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第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第9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省局不断接到各地来文来电,请示有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何种票据的问题。现重申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何种性质的广告收入均属应税收入,应纳入税务管理,依法缴纳营业税,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0]第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