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10:16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29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推广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税控机试行办法》(粤府26号)的要求,支持和协同国家税务机关做好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2000年底前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少数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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