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0]12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征收分局、稽查局部分税务检(稽)查范围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征收分局、稽查局部分税务检(稽)查范围的通知
穗地税发12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征收分局、稽查局部分税务检(稽)查范围的通知
穗地税发12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7日
局属各单位:
为了理顺我市地税稽(检)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的税务检查范围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按税款所属年度划分征收分局检查科与稽查分局检查范围。即企业当年度的纳税情况由征收分局检查(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除外),以利于征收部门加强对企业本纳税年度内的税款申报进行跟踪监控。征收分局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纳税通知书》,不制作《处理决定书》;如发现有以前年度的税务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分局查处。
二、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改由各稽查分局负责。
三、对个体户和其他"双定户"的检查仍由经管征收分局负责。发现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由征收分局作出处理,也可移送稽查分局立案查处。
四、税务检(稽)查工作按税款所属年度作原则分工后,征收、稽查系列各单位应加强沟通,及时交流纳税户情况,协调检(稽)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求达到以查促管,堵漏增收的最佳效果,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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