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0]23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公路公司设立预制场生产加工水泥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公路公司设立预制场生产加工水泥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3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公路公司设立预制场生产加工水泥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3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30日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公司设立预制生产加工水泥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32号)悉。省局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54号文件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因此,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公司作为电湛高速公路某合同段工程的承包人,其设立预制场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并运往现场安装,应在移送时在当地征收增值税。
此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