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8:13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穗财法[2000]295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财法295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财法29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8日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和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市、区、县级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32号)和《关于贯彻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495号)的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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