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8: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3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3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31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10日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上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一)分局、市局设立两级审查小组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查管理工作。
(二)纳税人所有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不分正常税款或检查查补税款,都必须按照分局、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分局、市局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后报分局、市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按照征管法、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防止形成新的欠税。
二、审查小组的组成
(一)市局审查小组由计财处、征管处、检查处处长组成,由计财处处长牵头,具体事项由计财处承办。
(二)征收分局审查小组由计财科、管理科、税政科科长组成,由计财科长牵头,具体事项由计财科承办;检查分局审查小组由电脑科、检查科、审理科科长组成,由电脑科科长牵头,具体事项由电脑科承办;稽查分局由执行科承办。
三、审批权限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期限在2个月以内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含再次延期缴纳申请) ,由分局审查小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在200万元以上或期限超过2个月的延期缴纳或再次延期缴纳的申请,由市局审查小组审查后,报负责纳税人所属分局负责分片工作联系点的市局领导(以下简称市局分管领导)审批;纳税人1000万元以上税款的延期缴纳申请,由市局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在到主管分局的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于该笔税款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以前报送所属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逐项清楚填写申请延期的税种、税额等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申请办理延期审批。随表应提交详细的书面申请作为附件,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资金用途、以及缴税计划等。
(二)受理人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所填写的税种、税目、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法人代表签名及企业公章等内容要对照征管资料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填写真实合格的予以受理;经审核填写不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重新填写。
(三)征收分局受理人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随同附件交分局计财科;检查(稽查)分局受理人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随同附件交分局电脑科。
(四)分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查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会议,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有关部门正职不在时,由副职领导参加会议审查申请)。经分局审查小组审核,小组成员在审批表加具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牵头人将审批表随同附件报分局局长签批。
(五)经分局局长签批同意的申请,如属分局审批权限内,将1份审批表及附件交征收分局计财科或检查分局电脑科录入电脑并存档,1份审批表通过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超出分局审批权限的,经分局长加具意见并签名、盖章后报市局审批。经分局审查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分局长签批后,由牵头人将审批表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通知纳税人,不再报市局审批。
(六)经分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属市局审批权限的申请,由分局办公室负责送市局办公室转计财处。市局审查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小组会议,对分局报送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有关部门正职不在时,由副职领导参加会议审查申请),市局审查小组要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牵头人将审批表随同附件报市局分局领导审批。
(七)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申请,属审批权限内的,将一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留市局办公室存档(计财处留复印件);其余联次转分局送达纳税人并由计财科(电脑科、执行科)录入电脑、存档。
(八)超出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审批,经市局局长审批同意的,将一联《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意见表》留市局办公室存档(计财处存复印件);其余联次转分局送达纳税人并由计财科(电脑科、执行科)录入电脑、存档。
(九)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市局局长审批不同意的申请,由计财处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市局办公室交分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通知纳税人。
(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的,各分局应从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须由市局审批的,市局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纳税人办理延期申请,必须在该笔税款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提交,因纳税人延误申请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由纳税人承担。
六、分局接到市局批复的审批表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电脑,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延误时间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市局结合执法检查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包括对录人人员录入质量的检查、审批原件与电脑资料核对检查等。
八、此办法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注:1.本表一式四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第一联纳税人留存,第二联基层科所存,第三联由主管分局存,第四联由市局审批机关存。
2.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税申请需附详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说明延期的理由、资金用途以及缴税计划等。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3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