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7:4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37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37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376号
全文有效
现将《广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相关名词解释;2.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数据文件的处理办法;3.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省系统)(略);4.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市系统)(略);5.未报电子数据纳税人情况登记表(略);6.市级稽核中心执行省系统工作流程(略);7.数据采集中心执行省系统流程图(略);8.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交叉稽核系统流程图(略)

附件:广州市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障《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和《广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以下简称《市系统》)的转,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采集、传输、稽核、复核及查处的准确、及时,特制定本办法。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我局在局本部设立一级稽核中心;各直属、对外中心分局和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设立数据采集中心,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 局本部稽核中心:
(一)全面负责广州市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指导、协调各数据采集中心利用《省系统》和《市系统》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根据各数据采集中心按《省系统》要求上报的数据,对销双方均属广州市征管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本地发票数据通过《省系统》进行交叉稽核;对购销双方其中一方不属于广州市征管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异地发票数据上报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稽核中心。局稽核中心下发的稽核结果和本级稽核中心产生的本地发票数据稽核结果,向各数据采集中心发出复核、查处通知;数据采集中心上报的复核、查处结果,并上报省局稽核中心。对涉及税额10万元以上(含本级数)的案件进行跟踪、督查。定期对各数据采集中心的复核、查处结果的准确性进行核查以及按省局稽核中心要求上报应报送的各种报表。
(二)对各数据采集中心利用《市系统》对各自征管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验旧数据与申报数据稽核结果及依此产生的查处结果等情况进行跟踪。我局本部稽核中心设在流转税管理处。
二、 基层单位数据采集中心:
(一)负责采集本单位征管范围以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收集;对应进行交叉稽核的数据上报市局稽核中收;根据我局稽核中心下发的稽核结果对有闪数据进行人工复核、查处,将复核结果录入《市系统》,查处结果录入《查处单处理系统》,按期填报《省系统》要求报送的报表,并上报市局稽核中心。
(二)数据采集中心负责定期利用《市系统》完成本单位征管范围以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验旧数据与申报数据的交叉稽核工作,依据交叉稽核结果进行人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录入《市系统》,定期向我局稽核中心上报利用《市系统》生成的有关查处稽核结果数据。
三、 稽核设备的配置、系统维护、软件的升级由各征收单位的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条 增税专用发票的发售
一、使用手工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申请购领发票时,除按国税机关的售票规定输有关手续外,还必须利用《广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系统》(以下简称《采集系统》)采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有关信息并制成验旧文件软盘,在购领发票时连同国税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一并上交售票部门(有关的软件使用办法已下发)。
二、售标部门收到纳税人上交的相关资料及验旧文件软盘后,必须利用《市系统》的相关功能模块对需验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相关数据(包括开票日期、税额等)进行人工录入、校验,并与纳税人上报的验旧文件软盘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经核对两者一致的,打印《验旧确认书》交纳税人,纳税人凭该确认书购领发票;两者不一致的,如属纳税人数据有误,国税机关应出据《验旧更正通知》及《验旧确认书》交纳税人,纳税人凭《验旧更正通知》自行更正后不需再报验旧盘,国税机关也不需录入校验,纳税人只需在申报前将采集软件内错误的数据更正即可;若纳税人已申报且漏申报的,须在下期补缴税并由国税机关作稽核结果处理。纳税人凭《验旧确认书》到发票售领窗口领购发票。
第四条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申报表和附列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的下列电子和纸质数据:
(一)使用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利用《采集系统》将本纳税税期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录入该系统,并生成申报文件和稽核文件,连同打印的《增值税专用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一并上交主管国税机关。
(二)经国税机关批准以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穗国税[1999]907号文规定的报盘文件格式,自行转换生成稽核文件,连同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一并上交主管国税机关,如纳税人没有能力在原有的开票软件上增加稽核报盘文件生成功能,则必须利用《采集系统》逐张录入增值阁专用发数据。
(三)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抄税用ic卡、报税软盘(记录纳税人进、销项明细数据,其中i型机为黑匣子,i i型机为软盘)、税控机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货物汇总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一并上交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纳税人上报的上述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之前,应对纸质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是:
(一)本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中的税额合计数据是否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相关数据一致。
(二)本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份数是否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相关一致。
(三)各征收单位认为还应初审的其他内容。
初审合格后,由审核人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已初审"字样条形章,交纳税人办理申报手续,如初审存在问题,原则上应退还纳税人修改相关电子数据后再行申报。
各征收单位的初审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征收部门为纳税人办理申报手续和接受已初审的上述纸质数据、电子数据时,首先对电子数据软盘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然后利用《市系统》的相关模块读入申报文件、稽核文件,检查报盘数据的发票总数、税额合计等与申报表对应栏目的数据是否相符。存盘成功,在其申报表上加盖“已申报并抄录电子数据”条形章,因某种原因不能成功抄录电子数据的,可填写“延期申报通知,由纳税人到稽核管理科(所)、中心分局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后再行申报”。出现上述情况也可为纳税人先行办理申报手续,但应在其申报表上加盖“已申报未录电子数据”条形章,同时填写《未报电子数据纳税人情况登记表》交有关部门,督促纳税人在本征收单位申报期结束前补回电子数据。接受申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纸质数据、电子数据的相关逻辑关系不符时,也可按上述办法处理。
四、各征收单位按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也必须使用《采集系统》或广东省或广东省国税统一征管软件采集有关数据并入省交叉稽核系统,并打印《月份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并将《月份税务机关代开人部专用发票明细表》按月集中装订,送税政审理科办理签收手续存档备查。
五、采取集中申报纳税人企业,上述资料的收集工作必须在由办税科在税款所属时期的跨月7日前完成,采取分散申报纳税人企业,上述资料的收集工作以各征收所为单位,在税款所属时期的跨月7日内汇总并传送到税政审理科。
第五条 数据的上报和稽核查处
一、各数据采集中心将税款所属时期应进入《省系统》进行交叉稽核的资料全部收齐后,在跨月的10日前将应上报的数据上报市局稽核中心(具体的上报办法见附件2)。各数采集中心必须在每月的27日前将我局稽核中心下发的增值税稽核结果打印出“增值税稽核复核单”、“增值税稽核查处单”发至稽核管理所(科)、稽查局(科),复核工作必须在收到的次月8日前完成并报送税政审理科;查处工作必须在收到的第三个月8日前羊完成并报送税政审理科。对以上结果各数据采集中心在次月10日前录入《市系统》并上报市局稽核中心。市系统只能录入复核结果,查处结果需使用《查处单处理系统》来处理。
二、各数据采含有中心每月必须利用《市系统》将采集的验旧发票数据和申报发票数据通过设定的条件执行稽核,并将稽核查处结果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在每季的第一个月15日前报市局稽核中心。
三、市局稽核中心在税款所属时期的跨月18日前将各数据采集中心上报的资料全部收齐后,通过《省系统》完成本地发票数据稽核工作,并将异地数据传送到省稽核中心,在每月26日前将上级下发及本级稽核产生的结果传送到下级稽核中心、数据采集中心,对复核单的复核结果在下发的次月18日前上报广东省中心,查处结果在最长不超过第三个月的18日前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核中心。
第六条 复核检查方式
一、稽核、稽查人员在接到税政审理科派发的"复核单"、"查处单"后,直接到相关企业复核、查处。
二、稽核、稽查人员在接到税政审理科派发的"复核单"、"查处单"后,向相关纳税人发出通知,由纳税人携带有关资料原件到国税机关爱复核、查处。
三、对"查处单"所列有问题的专用发票,各查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对涉及数额大、发票份数多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市局稽核中心,以便组织力量查处。各中心每季后12日前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市局稽核中心,市局稽核中心在每季后15日内统计所属稽核中心的查处情况,报省级稽核中心。
第七条 罚则
一、凡经计算机交叉稽核发现并查实的偷骗税行为,查补税额后一律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以核实纳税人填报的清单或电子数据与原始发票不符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附则
为了确保系统的政党运转及稽核结果的准确完整,各数据采集中心应根据各自征管工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内部工作安排和相应的考核制度。
本办法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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