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6: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第39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第39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第39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14日
各检(稽)查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
一、案件复查的主要目的
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检(稽)查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1、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3、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4、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5、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案件复查的方法
采用案卷审查和进场检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进场检查必须有针对性进行,局领导指定案件、有举报线索的案件、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进场检查严格核证。检查处根据已确定的复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检查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检(稽)查人员参加复查工作。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加避。
四、案件复查工作程序
(一)确定复查对象。复查案件来源主要包括:
1、局领导交办案件;
2、举报案件;
3、根据复查工作计划,对各检(稽)查分局已查结的案件进行重点复查;
4、其他可能存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检(稽)查执法行为的案件。
(二)发出《复查通知书》
实施复查前向案件原处理单位(指各检、稽查分局)下达复查通知书。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配合复醒工作向复醒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检查
复查可以采用询问、调帐、进场检查等方法进行。
需要实施调帐检查的案件由案件原处理单位自接到《复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助复查人员完成调帐工作。进场检查由案件原处理单位派员协助进行。
(四)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组实施复查后,向检查处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案件原处理单位意见。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检查处。案件原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作出复查结论
检查处对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向案件原处理单位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1、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3、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4、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5、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6、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者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与被处理单位通谋,故意减轻处罚的,可以改变。
(六)复查终结
检查处将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复查结论认定原税务处理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成案件原处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复查结论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可报请市局根据复查结论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七)终结后事项
1、税务检(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检查处对案件原处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评价,作出书面鉴定,并报告市局。复查发现的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绚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市局监察部门处理。
2、复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由检查处归档保管,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证据材料仍由案件原处理单位归档保管。
3、复查情况应当通报,并列入税务检(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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