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5:55

广东省东莞市地税局 东地税发[2000]117号 东莞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地税局
东莞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17号

东莞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1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8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在42000元(含42000元)以下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数额超过42000元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东地税发215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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