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5:4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45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将效益工资转入员工持股股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将效益工资转入员工持股股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45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将效益工资转入员工持股股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451号
全文有效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企业将效益工资转入员工持股股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46)收悉。经研究决定,对于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将效益工资转化为员工持股股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可参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深地税发28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即:员工在取得其将效益工资转化为股份的股本金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员工将该股份转让或企业清算时,就员工取得的转让收入或清算收入全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员工持有股份而获得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应将效益工资转化为员工持股股本金的详细资料留存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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