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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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国税发76号)有关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规定,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座落在广州地区(含县级市,下同)的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的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637号)的规定,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安装税控加油机或加装加油机税控器,下同)。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按照税务机关的安装计划进行安装,保证在2000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凡未取得防爆、计量、税控合格证的税控装置产品,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技术监督局、广州市消防局组成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负责对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加油站购置的税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加油站与生产厂商及安装工程队直接结算,各征管税务机关不得借安装税控装置之机乱收费,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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