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0]17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7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7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9日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2号)转发给你们,对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办理程序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保证金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由房屋交易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1、纳税人在出售住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暂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房屋交易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房屋交易中心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注明纳税人姓名、住房地址、面积、销售金额及申请退还保证金税务机关,并按规定时间把纳税保证金及收据转交主管税务机关专户存储。
(二)对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1、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须填列“纳税保证金缴纳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暂以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保证金缴纳申请表”并确认后,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将保证金专户存储。
二、纳税人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凭"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和出售、购买房屋的合法有效发票,售、购房合同及纳税保证金收据,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纳税保证金缴纳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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