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54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方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方案
穗国税发54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方案
穗国税发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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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的宏观管理,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逐步改变各地区之间和同行业、同规模的不同业户之间核定定额不平衡的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59号文提出:“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规定的精神,经过一年来的调查测算,在总结以往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对我市国税征管“双定”户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核定起点营业额的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确定采用“双定”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体承包或承租经营企业和其它小规模纳税企业,均纳入核定起点营业额的范围。
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标准核定起点营业额是我局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路段、不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类和分等级,统一制定“双定”营业额的起点标准(即最低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各主管国税机关在对具体业户“双定”营业额时,依照“双定”户所处的经营行业、路段、规模所对应的最低标准作为核定的尺度,“双定”营业额只能高于最低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对跨行业经营的业户,其适用的行业标准,应就高不就低。
目前,我市国税系统核定的营业额,主要以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规模为主要划分对象,并同时制定《农贸市场核定营业额标准》、《建筑装饰材料核定营业额标准》和《非农贸、建筑装饰材料核定营业额标准》(附后,以下简称《核定营业额标难》。
(一)经营行业行业分类按照有明显标志的行业特点进行划分,首先划分“农贸市场”、“建筑装饰材料”和“非农贸、建筑装饰材料”三大类,然后在每一大类中细分各个行业。
(二)经营路段路段等级按照我市路段经济繁华程度、土地(租金)价值等因素进行划分。具体划分为九个等级:市中心区为一、二级路段;次中心区为三、四级路段;一般市区为五级路段;城乡结合部和县级市一般市区为六级路段;镇墟范围为七级路段;农村范围为八级路段;贫困山区为九级路段。
除新设立的番禺和花都区外,各区“双定”征税的路段分等级情况详细见《广州市“双定”征税的路段分等级情况》(附后)。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四个区(县级市)“双定”征税的路段分等级情况在我局未确定之前,由所在的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路段划分的原则,自行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经营规模经营规模的划分应从经营户的从业人员、资金量、经营面积、客流量等方面考虑。
为了有效地指导基层单位的“双定”工作,本《核定营业额标准》不但设置低档的最低标准(即表中“低”的标准,也就是起点营业额的标准),而且还设置中档的最高标准(即表中“中”的标准),这两个标准作为一般“双定”户核定营业额的幅度。对实际营业额低于低档最低标准的业户,主管国税机关可按下列第三点的特殊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督促业户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对个别业户实际营业额已超过中档的最高标准视为高规模档次业户,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和业户建帐建制情况,按业户实际营业额予以核定,不受本《核定营业额标准》所限制。
三、特殊倩况的处理考虑到“双定”户经营差异很大,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定”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双定”营业额时,可以酌情调整核定起点营业额。
(一)新办的业户对新开办的业户,自开办之日起3个月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业户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征税方法和定额标准。3个月后如采用“双定”征收方式的,应按本《核定营业额标准》进行核定。对按最低标准纳税确有困难的,允许在一年的过渡时期内,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其最低标准下调30%的幅度来核定。
(二)经营环境特殊的业户由于《广州市“双定”征税的路段分等级情况》中1至4级路段是以道路、街道两侧门牌为划分路段等级。考虑到专业市场的经营是立体化发展,业户经营位置、客流量有所不同。所以,本《核定营业额标准》规定1至4级路段的业户为该路段上经营的商铺及其沿途的专业市场内临街商铺的业户,其核定起点营业额为所对应的最低标准;而对道路沿途室内的(即不临街)的摊档和二楼或二楼以上的经营业户,主管国税机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其最低标准下调30%的幅度来核定。
考虑租金因素,除在农贸市场经营的摊挡外,对纳入1至4级路段的业户,如经营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其最低标难增加30%或以上,但实际经营面积低于5平方米或临街宽度不足1米,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其最低标准下调30%的幅度来核定。
(三)单独经营灯光夜市的业户对单独以简易结构作为摊位且经营时间仅为灯光夜市的业户,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其最低标准下调50%的幅度来核定。
(四)“双定加发票”征收的业户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双定加发票”的业户,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其最低标准减除核定前上一期的月平均发票额后的余额作为不开发票部分的定额下限。
1.每月开出发票额达到1000元以上;
2.每月开出发票额都达到等级最低标准50%以上;
3.以等级最低标准为不开发票部分纳税有困难的。
(五)确实达不到标准的业户对上述(一)至(三)已经最大下调30%或50%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特殊业户和实际营业额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一般业户,可以在“双定”期前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纳税人变更应纳税营业额申请审报表》和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按定期定额的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填制《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上报审批。经分局、区(县)国税局核实后适当下调;如下调幅度超过30%的,由分局、区(县)国税局加具意见后,上报我局审批。对经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发现业户的实际营业额高于核定营业额最低标准的,一般按实际营业额来核定。
四、其它问题
1.本核定营业额的标准,是我局经过两次对我市“双定”户进行调查测算,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01号)规定的核定程序和核定方法制定。待试行取得经验后,我局会进一步制定专业市场"双定"户的若干等级营业额。在未制定之前,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本《核定营业额标准》的幅度内,自行制定专业市场“双定”户的若干等级营业额。
2.本《核定营业额标准》和《广州市“双定”征税的路段分等级情况》由我局负责解释。
3.本《核定营业额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原我局在1996年7月1日起试行的行业起点营业额的标准和新办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双定”征税的路段分等级情况
荔湾区:
第一级:上九路、下九路、第十甫路、宝华路(多宝路至第十甫路)
第二级:十八甫路、文昌南路、长寿东路、光复南路、太平桥、十三行路、长寿两路、西华路(人民路至司马街)、扬巷路、和平东路、珠玑路、人民中路第三级:中山七路、中山八路、荔湾路、康王路(世纪路)、环市两路、两堤二马路、沿江西路、流花路、站前路、多宝路、龙津东路、龙律中路、光复北路、光复中路、东风西路、华贵路、宝华路、逢源路、浆栏路、杉木栏、德星路、带河路、西华路、和平中路、和平西路、十三甫路、清平路、梯云东路、周门路、周门西街、周门街、石路基、故衣街、豆栏上街、承远坊、装帽街第四级:黄沙大道、南岸路、龙津西路、文昌北路、丛桂路、宝源路、沙面大街、沙面南街、沙面北街、恩宁路、六二三路、大同路、西湾路、西增路、西槎路、彭城路、水厂路、镇安路、长乐路、兴隆北路、德兴路、新基路、靖远路、同文路、如意坊路、步头直街、南岸大街、河傍路、陈家祠道、龙源新街第五级:其他马路及内街越秀区:第一级:北京路(新大新公司至大南路)、中山五路(北京路至教育路)、中山四路(北京路至文德路)、一德东路、一德中路、德西路(海珠南路至天成路)、海珠南路(一德中路至长堤大马路)、站南路、站前路(至站南路)
第二级:北京路、中山五路、中山六路、连新路(中山五路至公园前)、长堤大马路、西嚎二马路、大南路、泰康路、教育路、西湖路、人民南路、人民中路、一德西路、仁济路、仁济西路、起义路、大德路、海珠南路、海珠中路、海珠北路、净慧路、小北路、广卫路、广大路、仓边路、解放路(一德路至中山五路)、靖海路、惠福东路、惠福西路、大新路、站前路、新民路
第三级:广仁路、纸行路、光孝路、北京南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吉祥路、公园前、府前路、解放路、连新路、流花路、越华路、应元路、盘福路、六榕路、诗书路、沿江中路、光塔路、朝天路、米市路、百灵路、站前横路、天成路、人民北路、环市中路、环市两路、越秀北路、豪贤路(西段)、劳动路、侨光西路、濠畔街、司马街、粤华街、陶街、将军东路、盐亭东街、盐亭西街、潮兴街、昌兴街、大马站、高等街、榨粉街(南段)、状元坊
第四级:正南路、观绿路、法政路、南堤二马路、侨光路、回龙路、广德路、仓前街、书坊街、仙湖街、玉带濠、紫薇街、仁安新街、榨粉街(北段)
第五级:其他马路及内街东山区:第一级:,中山四路(文德路至德政路)、署前路、农林下路(东风路至中山二路)
第二级:环巾东路(北较场路至区庆立交)、文明路(北京路至文德路)、中山四路、中山三路、文德北路、大沙头三马路、陵园西路、东川路、龟岗大马路、建设六马路、淘金路、较场西路、东湖西路第二级:沿江中路、沿江东路、万福路、珠光路、中山一路(达道路至广州大道)、中山二路、德政路、文德路、文明路、越秀南路、越秀中路、越秀北路、东风中路、东风东路、执信路、执信南路、八旗二马路、白云路、达道路、环市中路、环市东路、广州大道中、庙前直街、烟墩路、寺右新马路、共和大街、共和路、农林下路、福今路、三育路、先烈南路、先烈东路、水荫路、水荫横路、永福路、豪贤路(东段)、建设大马路、黄华路、北较场路、淘金北路、东华西路、东华东路、东汹路、大沙头四马路、大沙头路、华乐路、仰忠街
第四级:中山一路、梅花路、梅东路、农林上路、农林东路、湛塘路、东园路、挹翠路、东沙角路、东园横路、广舞台二马路、东堤二马路、合群路、合群一马路、新河浦路、恤孤路、培正路、东华南路、东华北路、庙前西街、均益路、东环路、云鹤北街、较场东路、东皋大街、北较场横路、建设中马路、建设二马路、建设横马路、青龙坊、竹丝岗大马路、竹丝岗二马路、水荫西街、犀牛北路、寺右一马路、寺右二马路
第五级:其他马路及内街海珠区:
第二级:江南西路、江南大道北、江南大道中第三级:同福东路、同福中路、晓港中马路、小港路、前进路、新港西路(中山大学东门至客村立交)、昌岗东路、宝岗路、万松园、洪德路第四级:广州大道南、新港中路、新港西路、敦和路、恰乐路、昌岗中路、工业大道北、工业大道中、工业大道南、革新路、纸厂路、江南大道南、江燕路、泰沙路、同福西路、南华西路、南华中路、南华东路、滨江东路、滨江中路、滨江西路、基立下道、万寿路、赤岗路、荔福路、下渡路、素社直街、礼岗路第五级:广州大道南以西的其他马路及内街第六级:广州大道南以东的其他马路及内街第七级:新沼镇辖下各自然村白云区:
第三级:解放北路、站西路一群英路、广园中路、广园西路、机场路、梓元岗、景泰直街、抗英大街第四级:政通路、西增路、西湾路、黄石东路、黄石西路、增槎路、广花路(新市镇政府至机场路)、旧广花公路、景从路、景云路、大金钟路、政民路、飞鹅西路、走马岗路、桂花路、增步路第五级:景泰街、矿泉街、三元里街所管辖的地区第六级:松洲街、同德街、石井镇、新市镇、同和镇政府所在地的镇墟第七级:其他镇政府所在地的镇墟第八级:松洲街、同德街和镇以下的乡村天河区:第一级:先烈东路(原沙河大街)、源泉路(先烈东路至铁路)、天河城广场第二级:天河北路、天河路、林和西路、林和东路、童心路、先烈东路、体育西路、体育东路、黄埔大道西(广州大道至天河东路)、宏城广场第三级:广州大道北、水荫路、濂泉路、沙河横马路、禺东西路、恒福路、永福路、下塘西路、广园中路、广园东路、天河东路、黄埔大道(天河东路至华南大道)、石牌西路、石牌东路、天寿路、麓景路(南段)、五山路(岗顶至铁路)
第四级:麓景路(北段)、麓湖路、横枝岗路、先烈东横路、水荫四横路、龙岗路、云泉路;沙和路、沙太公路、兴华路、广汕公路、瘦狗岭路、粤垦路、东芜庄路、龙口西路、龙口东路、中山大道西、华南大道、天府路、黄埔大道、五山路、广和路、天河直街、天河南一路、天河南二路、洗村路、猎德路、员村西街、员村二横路、员村新街、员村三横路、员村四横路、车陂路第五级:登峰街、沙河街、沙东街、林和街、天河南街、石牌街、兴华街所管辖的地区第六级:沙河镇(除龙洞、长、鱼沙坦、柯外)、东圃镇、五山街、员村街、车陂街所管辖的地区第七级:其他地区和镇以下的乡、乡以下的自然村芳村区:第四级:芳村大道中、陆居路(芳村码头至芳村大道)、东漖北路(大策市场以南至广州酒家以北,不包括茶滘湾购物中心)、芳村商业街、花蕾路第五级:荣兴路、芳村大道西、花地大道北、花地大道中、花地大道南、芳村大道东、鹤洞路、山村路、桥榨大街、桥西路、塞坝路、洞企石路、培真路、鹤翔路、东望大街、东7教商业城、沼口车站附近第六级:鹤洞路、花地大道南(原广中公路)以北的其他马路及内街、茶滘湾购物中心第七级:鹤洞路、花地大道南(原广中公路)以北的自然村第八级:鹤洞路、花地大道南(原广中公路)以南的其他马路、内街及自然村黄埔区:第三级:港湾路(中山大道至横沙牌楼)、大沙东(港湾路至新区政府门口)、中山大道东第四级:丰乐北路、丰乐中路、丰乐南路、港前路、荔香路、海员路、荔景楼、港湾路、大沙西、沙步商业街、南岗商业街第五级:石化路、黄埔大道东、黄埔东路、珠江村、蟹山路、公园西、鱼珠、沙边街、新溪至文船段、旧马路、港湾南、沙步工业村、怕园、荔园、荔香花园、乐苑第六级:茅岗大马路(含茅岗西华大街)、姬堂商业街、云埔商业街、笔岗商业街、南洋会商业街、镇东路、开发区属黄埔地段、西基马路边第七级:长洲镇以及其他内街、自然村开发区:第五级:青年路第六级:西区(北以横滘河为界,东南至珠江)内的其他马路及内街第七级:东区、永和等其它地区备注:对第一至第四级路段,如受市政大工程(扩路、建桥)影响的,可以向下降一至三级,但最多只能降到本行政区域最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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