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4:4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54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实施意见
穗国税发54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实施意见
穗国税发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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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个体税收的征管改革,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的目标。现行对个体工商户的“双定”形式,已是几十年一贯制的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暴露了它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营业额的核定缺乏统一性:“双定”程序缺乏规范化;营业额的调整带有随意性;新老业户税收负担不平衡。从1998年开始,我局对于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的“双定”形式进行了探讨和研究,199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了要“改进定期定额征税方法”。因此,近期根据这一要求,我局在近期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穗国税发546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方案》(穗国税发541号文,以下简称《方案》)。为了使《办法》和《方案》能有效地、顺利地贯彻,使现行“双定”营业额与核定起点营业额相衔接,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有关核定起点营业额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要深刻理解和严格执行《办法》和《方案》的规定,切实做好2000年下半年的“双定”工作。在进行调整“双定”营业额之前,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具体要求是:1.在征收窗口备有《广州市国税系统“双定”征税宣传资料》,方便业户索取,并在显眼的地方张贴《宣传画》和有关规定;2.对将涉及大幅度调整“双定”营业额的业户,主管国税机关要在上报审报“双定”营业额之前,以各种方式及时通知业户;3.《核定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要在“双定”第一个征收期前10日,以各种方式送达到“双定”户;4.对有疑问而寻求咨询的业户,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双定”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步骤(略)
三、“双定”工作注意的问题
(一)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双定”期前尽快按照《办法》、《方案》和上述第二点的要求,逐户拟定“双定”营业额。
(二)如“双定”起始日不是1月1日的,要注意2000年的“双定”截止期为12月31日。到2001年开始,统一执行两种“双定”期限,即一年一定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一定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12月31日。
如有特殊原因,需采用特殊“双定”期限的,应上报我局确定。
(三)除在农贸市场内和灯光夜市内经营的业户外,对暂未达到核定营业额最低标准的业户,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其建帐建制,并要求业户在每月申报时附送当月收支帐的复印件,作为调低“双定”营业额的资料。主管国税机关要对这部分业户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我局。
(四)个别“双定”户如认为核定起点营业额偏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复式帐册,实行查帐征收。
四、继续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各单位在做好“双定”调整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要按照我局《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程序、加快推进建帐建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721号)规定的建帐范围和建帐户数,督促个体工商户建立简易单式帐,并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建立简易单式帐:
(一)1999年下半年内月平均销售收入在1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1999年1月1日后新办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三)认为核定起点营业额偏高而申请下调的个体工商户。
五、做好有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各单位在确定业户“双定”营业额之后,要及时做好有关统计和总结工作。为健全我市国税系统“双定”的资料,请各单位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将《“双定”营业额审批表》的电脑软盘、《“双定”情况统计表》及“双定”工作总结上报我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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