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4:1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0]28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地税发28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地税发28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7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按本通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高校后勤实体,须向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提供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亦可办理免税手续。该项免税由各区征收分局逐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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