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2:01:2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53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穗国税发53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穗国税发530号
全文有效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函5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必须对仓库库存及纳税人领购的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全面清理,对尚未用完的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应广10月10日前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销。
二、对省外企业开出的手写改版十万元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新规定前,仍可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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