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58:03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财法[2000]1047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穗财法1047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穗财法104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2月6日
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法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要求,从2000年起,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上年度辖内个人投资者纳税大户(指一户企业中所有投资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合计在50万元或以上)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二处。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已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继续按查帐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按季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改按《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穗地税发192号文)执行。
对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计征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未能按规定建立健全帐册、准确计算本企业盈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可在新办企业开业3-6个月内,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允许的其他征收方式并从开业之月起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人每月1500元计算扣除。但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我市当年地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并据实在税前扣除。
上述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劳动部门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的合同工、临时工,但不包括投资者。企业在年终清算计算月人平计税工资和平均职工人数时,均以此为统一计算口径。
五、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已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凭200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表以及完税凭证,经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
1. 粤财法67号
2. 财税91号
3.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4.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5.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6.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7.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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