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0]7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7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71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2月22日
你局《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中山国税发177号)悉。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我局意见,从其加工过程看,腊肠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52号)中畜牧产品的肉类生制品范围,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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