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56:3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1]3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3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3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6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4月1日起,如发现企业申报认证的重庆市专用发票是使用旧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一律不再进行人工校正,也不使用认证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应直接将该发票退回企业,并告知企业该发票已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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