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56: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1]1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9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3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机关服务中心、直属机构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印刷厂、汽车修理厂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将有关证明材料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
2.安置的分流人员应由原所属机关出具证明,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确认,逐年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略)
1. 粤地税发304号
2. 国税发153号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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