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1]4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4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44号
全文有效
2001-2-6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稽查通知书2.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试行)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通过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稽查前自查,提高业户依法纳税意识,真正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户自查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业户适用范围广州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关计划安排常规稽查的业户,除预先通知业户不利办案(如举报案或税务机关认为会影响查处的案件)以外,实施税务稽查前,都准予业户先行自查。
(二)工作程序
1、税务稽查开始前,稽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业户,向其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见附件),并给予10至15天(含节假日,下同)的时间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具体期限视业户纳税资料等情况确定。
2、业户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对纳税资料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查情况如实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见附件)。
3、业户经过自查发现有应缴未缴、少缴税费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补缴应缴未缴、少缴的税费及滞纳金。自查查出的问题免于罚款。自查缴交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随同《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报地方税务稽查机关。
二、业户自查制度的要求和责任
(一)业户接到稽查通知后,要认真开展自查;业户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从严处理;有关稽查人员对业户交来的纳税自查表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为稽查工作的正式开展打好基础。
(二)业户在自查期内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由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负责解释。
因政策未明确而不能在规定期限申报完毕的税费金,视同企业自查处理,待政策明确后一并入库。
(三)对自查期过后,地方税务机关经过稽查确认业户仍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XXX局税务稽查通知书(XXXX)稿地税稽第XX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决定从XX年XX月XX日起对你(单位)
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我局稽查人员进点时请财务负责人在场并将纳税资料准备齐全,配合检查。
请于XX年XX月XX日前对本单位纳税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加盖单位(个人)印章 送交我局。自查发现有未缴、少缴税费的,应于上述时间前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补缴应缴未缴的税费、滞纳金。业户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从严处理。自查发现并主动纠正的问题可免于罚款。
自查期限过后,经我局检查发现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将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从严处理。
税务机关(章 )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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