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53:58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1]2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28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大点的第二小点中所称“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用房及其附属设备的购建、扩建、修缮和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的购置及其修缮支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生上述项目支出,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社会力量资助非营利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旨贩扣除由经管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审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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