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1]1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发1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发10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9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收执法权监督以内部执法监督为主。内部执法监督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收执法活动进行审查、审理、检查并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税收执法权必须依法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接受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度。根据国家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完善、明确、具体的执法范围、程序、权限和职责,并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考评,对税收执法权的运作实行严格的监督制约。
第五条 税收执法权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
(二)全面监督,突出重点;
(三)权责一致,奖罚分明;
(四)内部监督为主,内外监督相结合;
(五)简明规范,便于操作。
第二章 执法权监督的范围
第六条 实施税收执法权监督应对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管理、检查、违法处理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全面监督。并对发票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稽查案件、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七条 税收执法权监督分为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 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执法行为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执法行为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法;
(四)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是否有其它违反国家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九条 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 级税务机关制定或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以外的机关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是否超越国家税法的规定。
第三章 执法权监督的领导和组织
第十条 执法权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首长是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对本级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 税收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执法监督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处理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对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外部监督反映的税收执法问题进行处理;
(五)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告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监督被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
(七)培训执法监督人员,总结交流执法监督工作经验;
(八)其他工作职责。
第四章 执法监督的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对各种税收执法行为通过全面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执法检查、执法评议。
(二)定期组织全省执法检查,包括全国税务系统每年一次的税收执法检查。其中要求对稽查案件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被检查单位稽查案件的10%;上级对下级全部稽查案件的年度抽查面不低于10%。
(三)组织交叉审核和重点审核。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下级机关进行交叉审核,对性质严重、疑难、有争议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重大案件由审理委员会采取案卷审查的方式,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理程序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四)依法进行听证、行政复议。
(五)备案备查。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备案备查。
(六)逐级定期报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年终前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本年度的税收执法及其监督情况;书面报告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七)地方税务局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执法公开制度。
公开税收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廉政纪律;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五章 执法监督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权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不合法、不适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1、对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执法行为,责令纠正或决定撤销;
2、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责令纠正或决定撤销;
3、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4、对执法违法、执法不当的,责令纠正或决定撤销。
(二)对违规涉税文件:
1、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违规涉税文件,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2、对其他机关制定的违规涉税文件,责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停止执行,同时由其向发文单位提出更正建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执法监督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 对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主管部门作出的执法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10日内向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对执法监督决定不服,被监督单位可向作出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其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应在2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对执法权监督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违反国家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建立过错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对执法权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移交人事、监察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权监督检查,拒不执行执法权监督决定或者无故拖延执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税收执法权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应移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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