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1]7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珠地税发7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珠地税发7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13日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粤地税函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税种和税率问题。现就市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珠财法08号)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税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实行查帐征收,且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仍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该企业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纳税期问题。按带征率征税的企业应按月并在月终后10天内申报纳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季并在季终后十五天内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三、实行查帐征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亏损弥补的审核管理,比照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四、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咨询、评估、服务事务所,帐册不健全的,或投资者自愿选择不按查帐征税办法征税的,从2001年3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改按5%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单位的投资者年终不需再进行汇算清缴;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额亦不再给予弥补。
属自愿选择的,纳税人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今年可在4月底之前)选择是否按带征率办法征税;确定后当年度不得改变;下一纳税年度可提出申请改变,但须经主管税务检查机关审核确认财务帐册健全后,从第三年起方可改按查帐征税办法征税。
其它行业纳税人的带征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斗门县局、各检查分局应调查掌握查帐征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人数、所占股份比例等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录入计算机作鉴定;属于查帐征收的应按投资者为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和填开税票。
六、请斗门县局、各检查分局结合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对属查帐征收的这类企业按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的政策规定认真开展一次清理和重点检查,将清查情况列入汇缴总结书面上报市局税政科。并及时反映在征管、清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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