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1]25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粤财法25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粤财法25号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3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税发211号 “车辆购置税的减税、免征,由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统一办理并核发减税、免税车辆的完税证明”的领土完整,车辆购置税的免税手续均在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办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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