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42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42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42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其中第四、五、六条有关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发放住房补贴所涉及计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93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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