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1]8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城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城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梅地税发8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城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梅地税发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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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江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检查一分局、检查二分局、梅县地方税务局:
市局《关于梅州市城区计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134号)规定了梅州市城区土地增值税3%预征率,这对于贯彻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调节土地收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规定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经市局重新调查测算,现对梅州市城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经营房地产的各类专业房地产公司,除转让普通标准住宅外,对出售转让其它房地产项目所取得的收仍按规定采取预征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在转让或预售环节征收,季度终了后10天内由企业申报缴纳。
二、对专业房地产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亦调整为1%.按其取得的转让交易收入额或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计算征收(房地产交易收入额高于评估价的,按实际交易额计算征收,低于评估价计算征收,低于评估价则按评估价计算征收)。
三、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市局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相应的调整,并上报市局备案。
以上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备注:各县(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兴宁 城区1%,乡镇0.5%;
2、五华 门店销售3%,其他房地产项目1%,转让土地使用权0.5%;
3、平远 转让土地使用权1%,其他房地产项目0.5%;
4、蕉岭 转让土地使用权1%,门店销售3%;
5、丰顺1%;
6、大埔 门店销售2%,其他房地产项目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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