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51:54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48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48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48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1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税款的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前的滞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税款的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5月1日后的滞纳税款(含征收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关于停供发票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有关停供发票的具体操作程序,待市局另行下发文件予以明确。在未下发文件之前,按照现行的停供发票操作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的修改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帐号”。国家税务总局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将联合下文明确具体操作办法。税务登记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发文下发后再作修改,目前暂不作改动。
四、关于税务文书的修改问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中所引用的《征管法》条款与新修订的《征管法》的条款不一致的,请各分局在市局下发修改后的税务文书前先用手工在税务文书上将所引用的条款按新修订的《征管法》改过来,市局将尽快下发重新修改的税务文书。
五、关于计退利息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山东烟台召开的全国征管会议精神,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4号)第五条的执行外,对所得税(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退税款不计退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起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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