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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1]17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籍、港澳台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籍、港澳台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17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籍、港澳台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17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13日
现将《珠海市外籍、港澳台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外籍、港澳台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取得应纳税所得的外籍、港澳台人员为本办法所指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条 外籍、港澳台人员因下列原因取得的所得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珠海市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
(二)出租、转让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而在珠海市内使用取得的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及特许权使用所得;
(三)取得来源于珠海市的利息、股息、红利;
(四)在珠海居住或停留期间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
(包括稿酬所得及偶然所得)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纳税人任职、受雇、履约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外籍、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领取《外籍、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章后,附下列证件、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 纳税人的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
(二) 与雇佣单位或个人签定的受雇协议复印件。
(三) 珠海市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 扣缴义务人须附送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并附送企业章程、合同、成立批文等资料复印件。
(五)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纳税登记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并实行一人一档的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资料管理。
第五条 完成纳税核定后,将《外籍、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一份归档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告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有关纳税事项。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或任职届满、辞职或被解雇的,须在变更、任职届满、辞职或被解雇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纳税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此项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若属申请注销纳税登记的,应核实该纳税人来华工作以来的纳税情况,审核后确已完税,再予开具离境清税证明给纳税人。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上述各项所得后,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税发148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函发125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纳税人从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已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允许按照税法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取得的当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申报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采取合并由境内公司统一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或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三者其一。如纳税人决定采取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方式的,则在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提供已完税的所得的税款扣缴证明文件,如《完税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凡支付外籍、港澳台人员应纳税所得的,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税务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但由税务机关查出而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我市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准确核定应纳税额,并采取“一人一票”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包括纳税人的国籍、外文名、护照号码及任职单位等内容。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
第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核定其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欠缴税款而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应当在其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未结算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偷税手段进行偷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进行抗税的,除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由税务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籍、港澳台人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的税务检查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税政科负责解释,并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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