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50:56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1]17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珠地税发17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珠地税发17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19日
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该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范化,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属地管理规定,现就建筑安装工程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就该工程的各项地方税收,由该工程的主管税务检查分局委托投资单位代扣代缴。未实行代扣代缴的,纳税人申请填开《通用发票》时,征收所一律按临时经营门前开票方式办理。
二、建筑安装工程的主管税务检查分局按该工程项目所处的区域确定。市区范围内(含横琴、万山、香洲区下属各镇)的涉外企业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一律由涉外检查分局负责委托代扣和管理。
三、委托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规程:
(一)委托代扣代缴前,检查分局应首先调查清楚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工程项目属于辖区内纳税人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可直接与该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委托其代扣代缴该工程项目税收;工程项目不属辖区内纳税人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与投资单位所在地的检查分局协调,相互配合下办理该工程项目税款的委托代扣代缴。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一经签订生效,代扣代缴单位应负责协助检查分局,做好对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的临时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将纳税人填报的《临时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所。
被扣缴税款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对市外已办理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纳税人要求)
(三)检查所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审核后,将有关登记的内容作计算机“临时税务登记”和“纳税核定”的录入,同时将计算机产生的电脑编码以及管理员审核的有关内容登记到《临时税务登记表》,盖章后,一份退回投资单位留存,一份附同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由检查所存档。
(四)代扣代缴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根据《委托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代扣义务,代扣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按月将代扣的税款汇入指定的“税款待解帐户”,并按《委托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如实向指定的征收所填报《珠海市建筑安装行业地方税收代扣代缴报告表》,办理代扣税款的申报缴纳手续。
(五)征收所受理后,按被扣缴税款的不同纳税人的登记编码,分别作纳税申报和填开《通用发票》的计算机录入。确认扣缴的税款入库后,按不同的纳税人填开《通用发票》和完税证给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负责将税票和发票交给纳税人。
四、委托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检查分局应加强对代扣代缴的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如发现受托扣缴税款的代扣代缴单位有违约行为时,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税款报缴后,检查分局统一2%的标准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六、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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