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1]2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1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14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5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须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该证向登记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帐册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机构,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有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属征收管理分局报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及有关收入、购建扩建修缮支出等数据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帐册不健全、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机构,以其取得的所有收入作为应税收入,依25%带征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个人经卫生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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