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1]7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补偿房产办理回迁房产证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函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补偿房产办理回迁房产证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函
珠地税函7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补偿房产办理回迁房产证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函
珠地税函7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17日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549号文及粤地税函295号文规定的精神,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和建设部分的要求,进行旧城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不超过市府规定1:1.2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市府规定的1:1.2倍以上部分,按向拆迁户收取的超面积部分的全部价款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请你中心在办理此类房产回迁证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除要求回迁户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外,补偿面积不超过市府规定1:1.2部分,必须提供有开发商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填开的销售不动产发票,补偿面积超过市府规定的部分,提供开发商收取拆迁户的全部价款填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才给予办理回迁房产证。
二、同类住宅成本价经我局测算,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元/平方米,如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查核证明予以确认。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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