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1]l0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问题的复函
粤财法l0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问题的复函
粤财法l0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29日
佛山市财政局:
转来《 关于契税征管问题的请示》 (佛财农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佛山市税务局设为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后,其所有的房产由新设机关按协议规定承接,这种房屋产权转移是产权主体本身的变动,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