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46:52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1]139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139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13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30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操作意见:
一、审批权限
纳税人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分局审批。每年的2月1日前,各分局须将上年审批的名单汇总(汇总格式见附件2)上报市局税政科备案。
纳税人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主管分局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
二、审批手续
符合条件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时,须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征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规定》所列的有关资料。
三、审批期限
符合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应逐年提交减征申请,审批机关逐年进行审批。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略)
1、个人所得税减征申请表
2、个人所得税减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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