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分局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分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分局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分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分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1年10月9日
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第三次通报》(国税函542号),现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于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必须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任何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回函均不得成为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的依据。200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手工开具的专用税票,退税机关在与专用税票信息对审无误的情况下,可以办理退税。
二、用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作为进货凭证,因信息核对不上而无法及时退税的,退税审批工作可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
请各企业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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