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46:01

珠海市财政局 珠财法[2001]18号 珠海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财法18号

珠海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财法1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0月26日
各区财政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与个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通知》第一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经统计测算,我市的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下。
二、超过5万元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确定适用税率方法:月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本人工作年限数(小于或等于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人工作年限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额={[(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本人工作年限数(小于或等于12)-月费用扣除标准(800元+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人工作年限数。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份数为本人工作年限数。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通知》第二点所指“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为由支付补偿金单位代扣并缴纳,方可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6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珠海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粤机编13号)和《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珠机编6号)的精神,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的退积金,特案给予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各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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