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45:50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1〕49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1〕49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1〕498号
全文有效
2001-10-30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在具体执行时按照13%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是凭“农产品收购凭证”,我市是指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收购发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1〕49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