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1]22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2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2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8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经研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在42000元以下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42000元的部分按东地税发215号文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
二、为完善和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凡个人取得上述补偿收入需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必须由其本人填写《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见附件)交原用人单位加具证明后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如个人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并经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判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判决书等有关资料。各分局年终应将已审批的申请表报一份给市局税政科备案。
三、个人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由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清缴或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后才能办理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
四、各分局对该项免税申请应该认真调查、核实,防止个人和用人单位以正常的工资、薪金收入充当补偿收入,利用该政策骗取免税优惠。
附件: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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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根据2004年10月29日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金额的通知》(东地税发181号),此文件中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额(42000元)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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