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财预[2001]19号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财预19号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财预1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16日
火炬开发区财政分局,各镇区财政所,地税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暂定为 45000元/人。
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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