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43:56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1]380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活动的通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活动的通知
韶地税发380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活动的通知
韶地税发38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韶关市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业的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有效打击各类发票违法行为,市局决定于2002年元月15日起先在市区开展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活动,现将《韶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行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发票抽奖活动。
发票抽奖工作是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有效遏制利用假发票进行偷、逃税收的违法现象,实行全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部署,保证发票抽奖活动的顺利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这次抽奖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
二、加强对发票抽奖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发票抽奖活动的顺利进行,督促和推进发票抽奖活动的实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或成立领导小组。经研究,市局成立发票抽奖领导小组:
组长:朱政
副组长:丘世平、陈红光、苏韶娟、欧阳坚
成员:肖良桂、李健文、颜海荣、魏先红、刘华新、陈卫国、李坚。
三、实施发票抽奖活动的范围、种类、时间
(一)发票抽奖活动的范围:
1、首先在韶关市区范围内实行,条件成熟后陆续在下属县(市)分批实行;
2、发票种类:凡在韶关市区范围内消费(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业)取得《广东省韶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的消费者,均可参加发票抽奖。
(二)发票抽奖活动的时间
自二00二年元月十五日开始,实行发票抽奖活动,每季度一期,抽奖时间为每季度初的八日;首期抽奖时间为二00二年四月八日。
四、实施发票抽奖活动的步骤(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十一月至十二月初)。做好各项工作布置,设计好宣传资料,签定购买软件、硬件和租用模拟中继线合同;各征收单位做好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核定工作;召开发票抽奖活动工作会议。
(二)为宣传发动和实施阶段(十二月份)。向全社会宣传发票抽奖的重要性;做好发票手折和新版发票的发放工作;对发票抽奖系统进行模拟测试;各征收单位统一使用电脑购领发票。
(三)为执行发票抽奖活动(二00二年元月以后)。做好发票抽奖资料的录入、咨询、打假工作,每季度定期实行抽奖;条件成熟的县(市)分批加入实行。
五、工作安排
(一)办公室:
1、做好抽奖活动过程中的宣传工作;
2、在有关报刊、媒体公布中奖号码;
3、负责召集参加抽奖的各有关单位人员和抽奖活动的接待工作。
(二)征管科:
1、拟定抽奖办法和印制宣传资料;
2、按省局规定印制新版发票;
3、与信息科合作,进行发票种类、发售发票的录入;
4、按信息科设计样式,印制发票手折;
5、发票抽奖活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信息科:
1、抽奖活动整体信息技术的支持;
2、确定向电信部门租用的模拟中继线及其费用;
3、设计发票领用手折;
4、日常发票抽奖系统的维护;
5、确定抽奖设备的供应商、并拟定合同;
6、做好语言系统的录音工作。
(四)征收管理分局:
1、做好纳税人的发票核定和发票抽奖活动的宣传工作;
2、做好发票领、用、存以及发售后录入信息系统的工作;
3、各征收管理分局每期轮流抽选十位纳税人代表参加抽奖。
(五)登记分局:
1、设立咨询电话,办理发票抽奖有关事项的咨询;
2、负责办理中奖发票的兑奖工作。
(六)稽查局:
设立举报电话,负责查处群众举报发票违章案件工作。
韶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饮食、娱乐及其他报务业的发票管理,通过调动和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进一步打击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平衡税负、稳定税源、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韶关市区范围内消费(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索取《广东省韶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均可参加发票抽奖。
第三条:“定额发票”是指由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有抽奖专线电话号码、有奖举报电话号码的新版定额发票。
第四条:“定额发票”抽奖活动由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先在韶关市区组织实施,条件成熟后陆续在下属县(市)分批加入实行。
第二章抽奖时间
第五条:发票抽奖活动从2002年1月15日开始,每季度一期。
第六条:第一期抽奖日期为2002年4月8日,以后每期为每季度初的8日,即每年的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1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每期发票抽奖登记截止日期为当季度的最后一天。
第三章抽奖资格认定
第八条:消费者取得发票后,首先应核对发票的真实性,检查是否有防伪标志;其次核对发票票面所盖印章是否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单位名称一致,发票上的顾客名称、收款人、填开日期等内容是否如实填写。
第九条:经查验没有问题的“定额发票”,请按照发票上的电话号码(8537888)进行输入,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必需的资料后,系统对来源正当、填写正确的发票进行自动编码,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此时,消费者就取得了一次抽奖的资格,输入若干张发票就有若干个抽奖编码。
第十条:当系统反馈的信息证明该发票有问题并拒绝编码时,消费者可打电话举报或向我市各地税机关举报。经查实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并由税务机关责成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交举报人参加抽奖。
第十一条:每张有效发票只能参加当期的发票抽奖,该发票无论当期是否中奖,均不能参加以后各期的抽奖。
第四章抽奖方式和中奖确认
第十二条:发票抽奖系统对50元(含50元)以下面额的“定额发票”,每票配一个抽奖编码,对100元(含100元)以上面额的“定额发票”,每100元配一个抽奖编码。
第十三条:发票抽奖使用社会公认的技术方式公开进行,抽出的号码,经公证部门公证,即确认为当期的“定额发票”中奖号码。
第十四条:中奖发票的号码将在《韶关日报》等有关媒体公布。
第五章奖项和奖金
第十五条:获奖的等次、人数和金额:
特等奖1名奖现金20,000元;
一等奖2名各奖现金5000元;
二等奖10名各奖现金1000元;
三等奖50名各奖现金300元;
四等奖 300名各奖现金100元(或相当于价值100元的礼品)。
第六章兑奖
第十六条:中奖者所获得的奖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在支付奖金时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每期中奖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为兑奖期,逾期不兑奖的作自动放弃兑奖权利处理。
第十八条:中奖发票持票人须凭发票原件和领奖人身份证原件到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兑奖。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兑奖:
1、经鉴定为假发票的;
2、名称和日期填写不全或不填写的发票;
3、未加盖业户印章或印章模糊的发票;
4、票面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发票;
5、超过兑奖期限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5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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