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43:2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1]98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道路通行费收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道路通行费收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98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道路通行费收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98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明确道路通行费收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5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除有明文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道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点)外,其余的收费站(点)应一律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各分局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收费站(点)收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并将各过路、过桥收费站的名单、发票领购(或自印)情况、发票违章情况于2002年1月底前书面向征管处报告。
三、凡未明文规定免征营业税,而擅自改用其它收费凭证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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