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2]5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措施(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措施(试行)》
粤国税发5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措施(试行)(内容略)
粤国税发5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提高对实施“两权”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两权"监督制约措施或实施方案,狠抓“两权”监督的落实,切实把“两权”监督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对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措施(试行)
为了全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的监督制约,按照《中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的实施(试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篇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执法职责
第一章 税收执法职责
第三节所得税职能部门执法职责
一、负责职权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
二、对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负责拟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
五、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
第二篇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监督制约内容
第二章 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内容
第三节所得税收职能部门执法监督制约内容
一、对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的监督制约
(一)认真贯彻上级制定的各项所得税政策,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贯彻意见,并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备案,防止出现与上级政策精神相抵触的文件和做法。
(二)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在所管辖范围内及时调查了解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妥善处理和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到严格执法,按章办事。
(三)加强与上、下级国税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上级制定的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请示,不得擅自变通、自行其是;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和答复,若不能解决或超过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国税机关请示。
(四)加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建立和健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所得税优惠、减免税及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不得擅自解释、变通和扩大审批范围。
二、对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监督制约
(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受理的监督制约。
1、按照税法规定,合理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预缴方式和预缴期限。
2、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资料齐全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报,应按规定并签收申报资料;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指出或要求补报;逾期未报的,应发出催报催缴书面通知。
3、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建立申报受理环节、入库环节、稽查环节的层层监管制度。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申报要予以纠正,防止收“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
4、全面运用统一征管软件,实行以机管事,规范工作程序,减少工作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杜绝混库错库,截留挪用税款现象的发生。
5、加强所得税的入库管理,积极清理欠税。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清理和压缩欠税,提高入库率。确需缓交税款的,要严格按税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越权办理和擅自延长缴交期限。
6、做好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和减免税等资料、数据的登记,跟踪、核销管理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资料,数据遗失。
7、发现有偷逃税款的新问题、新动向和重大偷逃税嫌疑,应立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同时,要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并及时跟踪查处结果。
(二)对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有关税收审核审批项目的监督制约。
1、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加强审核审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减免税、税前扣除等审核审批制度应符合上级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擅自篡改和变通。
2、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的审核审批,不得越权办理。
3、对按规定属于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形式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对属于本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以审批,不得拖延不办。
4、所得税的审核审批必须经过初审、复审、批准等手续、程序。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初审、复审、批准权限分离的三级审核管理制度,初审、复审、审批等岗位不得混淆,更不得一人包办。
5、对涉及与其他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审批的所得税减免、税前扣除和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应建立由各方面参与的联审制度,共同把好审核审批关。
6、各级所得税部门对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审核审批申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以外,必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由于资料的完整性或真实性等原因无法批复的,要及时向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解释清楚。
7、对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完成审核工作,必要时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承担责任。除特殊原因外,要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对所得税税收检查的监督制约
(一)所得税的检查包括组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复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和本级国税部门有关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密切配合稽查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本地区所得税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重点。
(二)运用计算机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国税机关,要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征收环境的规范性以及人员权限设置的合法性,杜绝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偷逃税的犯罪行为。
(三)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的审批是监督检查重点,国税机关年年都要组织专门监督力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请和国税机关的审批项目进行事后的抽查复核,有效地防范税务人员擅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将自行组织的所得税检查的实施方案,检查结果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检查出的问题要在权限内进行处理,超过本国税机关权限的,要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处理。对涉及人员违纪违法或其他重大的问题,要与监察、稽查等部门共同处理。
第四篇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责任追究
第七章 税收执法权责任追究
第三节所得税职能部门税收执法权责任追究
一、所得税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当年所得税工作评比中不能评为先进;问题特别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本级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和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所得税所收政策法规,未能履行所得税政策法规告知义务,未能认真组织实施上级国税机关统一部署的工作;
(二)未能按权限、程序、时间规定审核审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和向上级国税机关上报审批申请;
(三)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项目,或报送资料情况不明,行文草率,审核意见模糊,上报资料不规范的。
二、所得税岗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分标准的,可单处或并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先进资格、诫勉、调离岗位。
(一)对上级机关要求办理的事项或下级要求处理的问题搁置不办;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无故拖而不办,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的;
(二)在办理所得税的事项或审核审批事宜中,对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审核不细,把关不严,上报资料不实的;
(三)违反工作规程办理所得税事项或审核审批事宜,给国家造成轻微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所得税申报和审核审批事宜的;
(五)情节轻微且未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三、所得税岗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并给国家税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越权为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审核审批事宜,并给国家税款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勾结,唆使或协助企业偷税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企业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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