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43:0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2]1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粤地税发1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粤地税发15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应本着初犯从轻、屡犯从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 除《办法》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外,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审核和核准事项的行为,应对其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具体行为的分类和追究形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办法》相关条款和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六条 对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可同时视过错大小和情节轻重并处扣发1年以下(含1年)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
第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责任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第八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是指过错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第九条 对确属初犯,认错态度较好又能及时改正错误的责任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理。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的“过错行为”,不包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免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的“严重经济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国家税收损失3万元以上的。
“其他恶劣影响”是指被人大、党政机关、政协等单位公开口头批评或书面批评,或被新闻机构进行负面报道,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成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级地税机关局长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地税机关其他局领导或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法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对责任人的追究决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由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法制机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执法过错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等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责任人或案件线索提供单位、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案件责任人或责任人近亲属的;
(二) 是案件举报人的;
(三)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 与责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法制机构对通过执法检查等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及时登记,填写《执法过错案件受理呈批表》,并将执法过错行为有关凭证、依据和其他材料附后报送审批。呈批表的内容应包括:
(一)责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执法过错线索来源,移交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执法过错的事由、主要事实;
(四)对案件调查的处理意见,分为:
1、由法制机构进行调查;
2、案情较复杂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其他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过错案件受理呈批表》对案件调查的处理意见为由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送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其他处理意见的,送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认为案件线索提供单位或举报人的材料不足的,可要求其在3日内补充。
案件线索提供单位或举报人未补充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在批准进行调查之日起5日内组织调查工作,确定被调查单位、调查人员、时间、范围、方式。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法制机构或联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调查报告后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报告和其他材料一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的,填写《责令撤销(变更、重新作出)执法行为通知书》并执行;
(二)对因执行上级或其他有权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提请上级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该书面决定(命令、文件)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
(三)取消责任人执法资格的,收回责任人执法资格证;
(四) 决定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的,将《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决定书》移交人事部门执行;
(五)扣发责任人奖金或岗位津贴的,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移交财务部门执行。
(六)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填写《执法过错案件移送书》,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交相应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归档结案。
(九)对过错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在1个月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人事、财务等部门应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责任人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追究情况和有关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执法过错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提供单位或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在受理过错案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追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追究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辩,由接受申辩的地税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辩的机关为原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由该机关法制机构进行调查和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过错责任追究申辩处理意见书》。
受理申辩的机关为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由该机关法制机构进行调查和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作出《过错责任追究申辩处理意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关于“3日”、“5日”和“7日”的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10日前、各县地方税务局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如下材料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告;
(二)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执法过错案件受理呈批表》(略);
2、《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略);
3、《责令撤销(变更、重新作出)执法行为通知书》(略);
4、《执法过错案件移送书》(略);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略);
6、《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申辩处理意见书》(略);
7、《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2]15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