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函[2002]2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房屋租赁综合税率促进“房屋银行”业务发展的复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房屋租赁综合税率促进“房屋银行”业务发展的复函
深地税函2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房屋租赁综合税率促进“房屋银行”业务发展的复函
深地税函2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22日
市政府办公厅:
转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建议削减房屋租赁综合税问题的申诉材料》收悉。对个人存入“房屋银行”有关税费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 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权限的通知》(国发4号)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处,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和责任。”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和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25号)已根据实际情况将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营业税税率由5%降低到3%,房产税税率由12%降低到4%,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降低到10%,实际税负已经较低。我局作为税收执法部门无权超越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减免税。对于文中所反映的实际情况,我们会向上级税务部门汇报,寻求解决办法,而在国家政策未有修改前我局是不能擅自越权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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