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41:5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函[2002]3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九运会捐赠商品房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九运会捐赠商品房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3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九运会捐赠商品房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3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26日
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转来你公司关于深圳市新保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九运会捐赠商品房有关税收问题的函件已收悉。对深圳市新保康实业有限公司向九运会捐赠商品房的行为,不属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九运会集资业务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9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该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规定结转成本。因此,深圳市新保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应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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