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2]5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民办培训班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民办培训班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5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民办培训班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5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3月25日
稽查局、斗门区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及珠地税发328号规定,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各种收支应纳入税收管理,自觉依法纳税,接受税务监督检查,现就民办学校的税收管理及发票的使用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民办学校应凭市教育局发放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市地方税务局属下的征收所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事项。
二、民办学校办学收取的各种费用使用的收费凭证,属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范围,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
三、各基层分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发票使用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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