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40:5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2]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3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3月28日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9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中国电信集团返还2000年和2001年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广东省电信公司应按返还金额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贴花,再分解返还时,下属各单位不再贴花。请经管的征收管理分局及时掌握贴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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