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40:42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2]6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6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6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2日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号)转发给你们,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分担费用的扣除问题,待市局具体明确后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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