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2]3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地程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地程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
中山地税函3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地程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
中山地税函3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9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就有关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有关税收征管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应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为简化操作,计税营业额可参考国土房管部门的评估值确定。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征收营业税。对是否无偿赠与判断,可参照中府办70号文件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
(一)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不动产赠与,应凭公证处公证确认;
(二)非涉外或港澳台的不动产赠与,可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进行确认:
1、赠与双方直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签订赠与合同书;
2、凭公证处公证。
不动产赠与合同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不动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又无国家牌价的,可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此,对赠与合同未有标明金额的,可按国土房管部门的评估值确定。
二、关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界定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据反映,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现在才转让,但由于当时国土房管部门未就合同样式进行统一,个别合同也未有备案。对此类情况,先由主管分局界定真实性,如判定为真实,则由主管分局向代征单位出具文书,代征单位负责跟踪。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7号文件第一条及财税字293号文件的规定,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至2000年间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据反映,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并在1994年至2000年间就首次转让房地产签订了合同,且房地产销售发票已开出,但现在才办证。对此类情况,应界定为免征土地增值税。因该种情况涉及面广,取证复杂,为此,先由主管分局界定真定性,如判定为真实,则由主管分局向代征单位出具文书,代征单位负责跟踪。
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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