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2]7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71号
关于银行系统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7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19日
稽查局、各分局:
最近,关于我市银行系统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应如何扣缴的问题,各地迭有请示。据反映及调查,我市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含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同)发放形式较多样,其中有由市分行直接发放的;有经市分行核定后,由各支行、营业网点发放的;也有部分收入由分行发放,部分收入由各支行、营业网点发放的。为避免由于扣缴税款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就我市银行系统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我市金融系统中凡是有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工资、薪金所得行为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均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各征收单位应迅速对座落于辖区当地的银行营业机构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调查并相应进行清理。其中支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部由市分行直接向个人支付并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城区征收管理分局应敦促市分行将其工资、薪金发放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案上报分局,并向分局申请出具下属支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已统一在分行扣缴的税务证明,有关支行、营业网点凭城区征收管理分局出具的证明不在当地扣缴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各银行的工资、薪金发放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案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征收单位。
三、市分行向各支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直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后,各支行、营业网点再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同类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市分行发放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市分行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支行、营业网点在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附报市分行扣缴本支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表及税票复印件,于税期内未能及时报送附报资料的,可先作纳税申报,于当月月底前补报。
我市其它金融企业、证券企业、邮电通讯企业、保险企业等在机构设置和收入发放办法方面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征收单位于2002年8月20日前将调查及清理情况以书面上报市局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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